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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在FB看到有人分享 【GARMMA】Crystal Ball iPhone 6-6S Plus 5.5吋保護殼(彩繪玻璃)
就一直在觀注 【GARMMA】Crystal Ball iPhone 6-6S Plus 5.5吋保護殼(彩繪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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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覺得 【GARMMA】Crystal Ball iPhone 6-6S Plus 5.5吋保護殼(彩繪玻璃) 感覺還不錯
但賣場的價錢真的很難直接買下手
最後還是到網路購物中心直接比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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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RMMA】Crystal Ball iPhone 6-6S Plus 5.5吋保護殼(彩繪玻璃)
最便宜
商品網址: http://www.momoshop.com.tw/goods/GoodsDetail.jsp?i_code=2978124&memid=6000011669&cid=apuad&oid=1&osm=league
商品訊息功能:
- 品號:2978124
- Crystal Ball授權
- 貼合機身,完美契合
- 高韌度塑料,防護機身不易變形
- 附贈狗頭造型螢幕拭淨布
商品訊息描述:
GARMMA Crystal Ball iPhone6 Plus 5.5吋保護殼-彩繪玻璃
永橙科技GARMMA &流行時尚Crystal Ball
攜手合作、聯名設計
〝GARMMA X Crystal Ball〞
GARMMA設計團隊歷年來針對商品設計秉持著
『永』遠用心,『橙』心為您
彩繪、時尚、注目
三種元素概念結合
創造出商品的無限價值
〝 【Crystal Ball】iPhone6 Plus保護殼 〞
商品採用高韌度防爆塑料,不僅提升了手機的防護性
在設計上融入色彩豐富的毛玻璃&Hippie經典圖素
讓您的主機除了有最完善的保護之外,更能擁有經典時尚的Crystal Ball陪伴著您!
精緻細膩,保護殼採用特殊亮面印刷工藝製成
搭配時尚Crystal Ball,極具收藏價值
完美打造,音量按鍵、攝錄鏡頭與揚聲器精準預留
依機身弧度所精心設計,且背蓋包覆高於iPhone 6 Plus突出鏡頭
恰到好觸,保護殼採用高韌度PC質料
妥善保護您的手機,並給予您絕佳的手感
完善包覆,保護殼置入手機後略高於機身鏡面
不僅保護您的主機並減少鏡面磨差與磨損
可愛實用,附贈狗頭造型螢幕拭淨布
將Hippie完美融入擦拭布裡,是不是捨不得用呢?~
品牌介紹
Crystal Ball 原名為Garcia Marquez
並將設計師所養的波士頓梗犬Hippie做為經典logo
品牌起源來自於一塊庫存布料
憑藉著社長夫人細膩的設計巧思
以充滿藝術與流行感的視覺效果
設計出手提包Garcia並於西元2000年儼然而生
在日本境內不但受到消費者所喜愛,更是眾人矚目的焦點
引爆全球時尚圈一股新潮流
※主機僅供為參考,本賣場未附主機※
每日限量優惠
GARMMA為永橙科技有限公司獨創品牌,提供您消費性電子產品及資訊週邊系列
秉持著創新及富有設計感的產品推出一系列的智慧型手機及平板電腦週邊產品
以站在消費者的想法與角度,創造出產品的無限價值
商品訊息簡述:
規格:
品名: GARMMA Crystal Ball iPhone6 Plus 5.5吋保護殼-彩繪玻璃
適用機種: APPLE iPhone6 Plus
重量: 80公克 (含包裝)
包裝尺寸: 長200*寬100*高18(mm)
顏色: 粉色透明
內容包裝物: 主體*1、Crystal Ball造型螢幕拭淨布*1
材質: 100%PC質料
Designed in Taiwan
注意事項: 主機僅供為參考,本賣場未附主機
保固期 | 7天保固期我們所提供為全新產品,並提供以下保證:- 保固期限:無 - 保固範圍:新品瑕疵 顧客諮詢服務中心:本站客服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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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RMMA】Crystal Ball iPhone 6-6S Plus 5.5吋保護殼(彩繪玻璃)
商品網址: http://www.momoshop.com.tw/goods/GoodsDetail.jsp?i_code=2978124&memid=6000011669&cid=apuad&oid=1&osm=league
▲志清大樓屬國有!救國團得月付76萬租金。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位於台北市松江路、民生東路口的救國團總部「志清大樓」佔地超過2千坪,被最高法院判決必須歸還國有,還得繳納2011年至今的5138萬元租金。而行政院不當黨產委員會24日將舉辦聽證會,討論救國團到底是不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
救國團位在台北精華地段的總部大樓,從地下2樓到地上5樓,佔地超過2千坪,以目前周邊商辦行情推估,總價值約達13至15億元。這起官司纏訟多年,原本一審認為救國團是實際所有權人,判國產署敗訴,但國產署不服上訴後,二審高等法院認定志清大樓屬於國有,須歸還國有外,還得追溯自2011年起每個月76萬元的租金,累積至今已超過5000萬元,全案定讞。
此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推翻北院判決,認為政府當年出資興建志清大樓,產權屬國有,且年代久遠,無法查證救國團當年有無與教育部簽訂使用期限及借貸目的,救國團又提不出合法使用權利的證明資料,即屬於無權占用,應歸還。
救國團視察陳家秀表示,判決書尚未收到,必須要看到判決書之後,才能做正式回應;國產署指出,等收到判決書後,將依判決要求救國團返還大樓,並且繳交使用補償金。不過,位於黃金地段的救國團總部收歸國有,後續政府如何使用,備受矚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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